住宅设计规范[附条文说明] GB 50096-2011 高层住宅电梯配备规范如下:
1、十一层以下住宅,可设一台电梯,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。
2、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、十八层以下,电梯不应少于二台,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。
3、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、三十三层以下,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,电梯不应少于三台,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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